2024年10月31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某茶室消防不合格仍营业,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该茶室经营者谭某,个体工商户,场所面积520平方米,主要经营茶室和棋牌娱乐,属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11月18日,消防救援机构履行处罚前告知后,谭某在明知其经营的茶室存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即将受到处罚,于11月22日隐瞒相关事实注销该茶室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茶室并罚款3万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分期缴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其分6期缴纳,但谭某仍拒不执行。2025年6月,谭某以茶室已注销登记,无被处罚主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茶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茶室已注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责任由经营者个人承担,谭某在立案后故意注销,逃避处罚意图明显,消防救援机构以原字号为处罚对象并列明经营者,主体认定无误,在该茶室注销登记后,经营者谭某应当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批准谭某分6期缴纳,但谭某拒不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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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被处罚,但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市场主体未发生应缴纳罚款,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后,全体投资人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 )
A.正确
B.错误
